行政处罚决定书 回水罚决字【2019】第【1】号 当事人:薄增仓 法定代表人: 性别:男 年龄:** 工作单位: 电话:15********* 住 址:呼和浩特东影北街祥泰花园14号楼1单元9号 邮编: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对你在回民区倘不浪村河道西岸违法倾倒渣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违法倾倒渣土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5万元,恢复河道原状。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之规定征收滞纳金)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市水务局或回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回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何俊海 执法证件号:150103100117 执法人员:岑俊峰 执法证件号:150103100179 当事人:薄增仓 当事人电话:15*********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回民区农牧水利局 2019年10月30日 (备注:当事人薄增仓在2020年1月20日缴纳罚款。本案已执行。公示内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已隐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