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号)

2020-01-27 00:00:00 来源:根河市人民政府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1月25日中午12:00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全体市民均有义务主动反映疑似病源,配合做好疫情防控、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监督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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