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9号)

2020-02-10 00:00:00 来源:根河市人民政府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形势复杂严峻,正处于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各项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最大力度阻断病毒传播途径,最大程度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五部门联合签发《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精神和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1月1日以来,到我市的流动人口(跨旗市区居住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管辖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报暂住登记可扫描“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申报登记”二维码自主申报登记。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2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和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向市疾控中心登记报告。

三、2020年1月以来的外来人员未申报登记的要在2月13日18时前主动到居住地管辖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外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凡现已进入根河的外来人员或根河籍返乡人员,在根河居住未满14天的,必须全部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满14天。

五、自2月10日零点起,外来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进入根河。根河市户籍人员和常住人员(包括返乡返岗人员)现未返回我市的,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返回根河。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请各相关单位、社区及家属相互转告。

六、2月10日零点后如确需进入根河的人员,将集中安排在定点宾馆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严禁外出,严格执行集中隔离观察14天,食宿费用自理。对拒不配合、不服从管理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七、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湖北和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黑龙江、北京、上海、福建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社区和市疾控中心。

八、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患者,要服从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通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的排查、监测和管理。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十一、广大人民群众发现外来人员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和相关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市疾控中心举报。举报信息经调查核实,认定属实并对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积极影响的,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的奖励。

2020年2月9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