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31号)

2020-02-15 00:00:00 来源:根河市人民政府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全面加强重点人群管控,尽最大可能阻断病毒传播途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规范疫情防控操作流程的通知》精神和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市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9号),自2月10日零点起,外来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进入根河。根河市户籍人员和常住人员(包括返乡返岗人员)现未返回我市的,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返回根河。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指挥部再次提醒各相关部门单位、社区及家属相互转告。

二、2月10日零点后,个别地区、部门单位返岗人员已回到根河的,由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作出说明,要说明返岗具体行程、实行有效隔离、采取管控措施等情况。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管不好是失职,管不了是不称职。各地区、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压实管控责任,严格落实防控任务,确保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可控。

三、2月11日以来,我市严格执行上级要求,视具体情况对外来人员实行严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指挥部再次重申:1.从即日起,凡从湖北和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黑龙江、北京、上海、福建等疫情较重地区返回我市的外来人员,无特殊情况,全部集中到定点宾馆进行集中隔离,严格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禁止外出,费用自理。2.从即日起,非疫情较重地区返回我市的外来人员和其它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全部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禁止外出。

四、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紧急通知》(内防指电〔2020〕3号)要求,严禁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及共同居住人员外出。由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管控责任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管控,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服务,所需费用由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及共同居住人员承担。有工作单位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乡镇办事处社区+包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专门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管控;无工作单位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由乡镇办事处社区负责,包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专门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管控。

五、对拒不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服从管理的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在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按程序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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