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调整。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予以公布,请全市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对照界定标准,开展自查,凡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于2020年4月3日前向根河市消防救援大队主动申报。 2019年已经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申报,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对未按要求申报的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可自行从互联网上下载,也可到根河市消防救援大队三楼办公室(地址:根河市中央路东侧,联系电话:0470-2328121)领取。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5、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汗蒸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 6、设在地下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金融机构: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物流、快递公司盟市级分拣中心; 3、一级支行以上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罐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和液化气体、氧化剂、毒害品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上或员工宿舍居住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国家和自治区级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防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地下公共建筑和使用面积≥5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 4、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5、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6、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7、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8、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木材、建筑等企业。 十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的个体工商户。 十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注:①此表由符合界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或独立经营资格的单位填报,并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②上述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在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中更新。 以上内容本人已认真核查,情况属实,如因瞒报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将上述内容如实抄写至横线处) 填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