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甘珠尔苏木乌尔逊河畔旅游点: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我局收到内蒙古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建议撤销行政许可的函》后对当事人的登记材料进行核查时发现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16年7月21日已到期),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较长的时间里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拟作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述个体工商户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玉柱、王瑞平联系电话:6602315 特此公告 新巴尔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拟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个体工商户名称:新巴尔虎左旗甘珠尔苏木乌尔逊河畔旅游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6MA0P7G2UXY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