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巴尔虎左旗甘珠尔苏木乌尔逊河畔旅游点 经查:我局收到内蒙古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建议撤销行政许可的函》后对当事人的登记材料进行核查时发现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16年7月21日已到期),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28日我局在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网站刊登了吊销听证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 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现予以公告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