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更加科学合理设定考核指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牙克石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牙克石市加强和改进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指标设置基本依据呼伦贝尔市委政府和牙克石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牙克石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党代会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呼伦贝尔市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牙克石市委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各部门主要职能业务和重点工作,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和牙克石市委政府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基层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就业等工作。
第三条 指标设置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与时俱进;
(二)科学系统,体现先进;
(三)分级分类,体现差异;
(四)相对稳定,便于操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指标制定。
第二章 指标内容设置
第五条 考核指标内容设置一般分为三级。
(一)一级指标: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设置。
(二)二级指标:包括镇(街道)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民生工程、脱贫攻坚、创业就业、生态建设、食药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市直部门包括履行职能职责、承担市委政府重点任务等内容。
(三)三级指标:对二级指标进一步分解、细化,包括考核的标准要求和评价办法。
第六条 考核指标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注重把握不同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分为个性指标和共性指标两类。个性指标是镇(街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和市直部门职能职责指标。共性指标是镇(街道)、市直部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全面从严治党三类指标。
第七条 考核指标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重点考核落实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牙克石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第八条 考核指标设置工作在市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市考核办负责制定一、二级指标。各目标考核组按照“谁制定、谁分解,谁监控、谁评价”的原则,协调相关指标监控部门,将一、二级指标分解细化为三级指标,明确考核标准要求及评价办法,进行日常监控,提出评价意见。
镇(街道)和政府类市直部门个性指标制定由政府部门绩效目标考核组负责。党群类市直部门个性指标制定由党群部门绩效目标考核组负责。共性指标分别由深化改革、依法治市、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目标考核组分别制定。
第三章 指标设置流程
第九条 一、二级指标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三级指标按以下流程制定:
(一)制定方案。年初,各目标考核组按照市委政府工作部署,分别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工作方案,下发通知。
(二)分解任务。有关指标监控部门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制定分解镇(街道)和市直部门考核指标,征求意见后,上报各目标考核组。
(三)会议确定。各目标考核组按照程序审议确定考核指标。镇(街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政府类市直部门职能职责指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党群类市直部门职能职责指标由市直属机关工委委员会议研究确定,深化改革指标由市改革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依法治市指标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指标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由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市委审定。各目标考核组将会议研究确定的考核指标,按领导分工报送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汇总各目标考核组报送的考核指标,形成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五)指标下达。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后,市考核办下发通知。
(六)制定办法。考核指标下达后,各目标考核组协调相关指标监控部门同步制定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考核指标评价办法。
(七)指标更改。考核指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再更改。确需更改的,由指标监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目标考核组专项会议和市考核办主任会议审核确定,报市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更改下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办会同各目标考核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