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

2017-11-03 08:00:00 来源:牙克石党建 作者:牙克石市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激发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热情,提高考核工作的公信力和说服力,建立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党委和市委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坚持考用结合,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精神激励、物质奖励和政治待遇相结合的原则,将年度考核结果运用贯穿于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管理、激励约束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得分、考核等次和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章 通报反馈
 
  第五条  考核结果采取公开通报、书面通知、个别谈话等方式向考核对象进行反馈,重点反馈综合评价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存在问题及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考核对象根据反馈情况进行整改,相关部门要对整改情况做好跟踪问效。
  第六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结果,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集体反馈。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党委 (党组)主要领导向本人反馈。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给予嘉奖和物质奖励。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要求,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对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记三等功一次。
  第八条 推荐和确定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先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产生。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调整工资和级别的依据。领导干部晋升职务、职级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应为年度考核结果称职以上等次的年度。领导干部累计两年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其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其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按规定缩短职级晋升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该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年限。

第四章 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使用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结构不合理、运行情况不好、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班子,应及时调整。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和连续两年评为一般等次的,经分析研判,视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以上;领导干部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年度考核结果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不胜任或不适合在现岗位工作的,应及时调整交流。
  第十三条  在领导干部动议、考察环节,要核实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要汇报领导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情况;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交流任职、提任考察和换届(任期)考察材料中,要充分体现年度考核评价意见,重点体现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第十四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轮岗交流,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考核中发现的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要加强针对性培养锻炼。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管理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及时提醒谈话或函询;对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形式主义、“形象工程”,或约束性考核指标任务完成不力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对存在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失职失责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委组织部存档备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收到年度考核反馈结果后,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并于3个月内向市考核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评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在收到考核反馈结果15日内,向市委提交专题报告,剖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计划,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和市考核办报告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  市考核办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及时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转交市委组织部干部室或干部监督室,按《呼伦贝尔市委组织部和旗市区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操作规程 (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纪委要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和市考核办移交的行政问责事项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市考核办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