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17-11-03 08:00:00 来源:牙克石党建 作者:牙克石市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各镇(街道)、实施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把市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呼伦贝尔市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及《牙克石市加强和改进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为主要评价依据,凭绩效定优劣、以奖惩促落实,奖勤罚懒,赏优罚劣,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树立正确鲜明的政治导向、发展导向、实绩导向、作风导向、激励导向和从严治党导向。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科学系统、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突出重点、考用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核是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考核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市考核办负责各镇(街道)和正科级市直属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市委巡察机构由市纪委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考核方案、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等报市考核办备案。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副科级市直属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列入绩效考核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附后。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主要是对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个性指标和共性指标两类,个性指标是指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市直部门职能职责指标,共性指标是指镇(街道)、市直部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四类指标。
  第六条  市考核办会同各目标考核组,按照《牙克石市考核指标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年度考核设定的一、二级指标分解细化为三级指标。一、二级指标相对稳定,三级指标可根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牙克石市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  镇(街道)和市直部门个性指标制定由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目标考核组负责。党群部门个性指标制定由党群部门绩效目标考核组负责。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共性指标由深化改革、依法治市、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目标考核组分别制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主要以对指标进行平时考核和日常监控的方式开展,各目标考核组和监控部门根据指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进行即时评价,原则上年底不组织集中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分解,谁监控、谁评价”的原则,采取定期调度、专项督查、月报或季报、年终评价等方式进行即时、动态、连续的跟踪考核。平时监控结果要量化为分数,其权重在指标考核得分中占50%以上。
  第十条  各目标考核组年底汇总平时考核、日常监控、年终评价情况并形成评价结果报市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市考核办可会同有关部门对脱贫攻坚、生态环保、意识形态、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  市考核办对各目标考核组形成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综合分析后提出绩效考核结果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  市考核办及各目标考核组要切实发挥考核的管理、督查、落实作用,将平时考核和日常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考核对象,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第十三条  各目标考核组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探索创新考核方式。可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明查暗访、随机访谈、网络调查等方式,扩大考核工作的群众参与度。
  第十四条  加强绩效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各目标考核组和监控部门按月或按季度报送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准确掌握全市重大项目及重点工作完成进度,通过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指标考核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分值构成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镇(街道)实行千分制,市直部门实行百分制。个性指标与共性指标权重比例为4:6。绩效考核成绩计算公式为:
  绩效考核得分=镇(街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分 (市直部门职能职责指标考核得分)×40%+全面深化改革指标考核得分×10%+全面依法治市指标考核得分×10%+全面从严治党×40%(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指标考核得分×24%+党风廉政建设指标考核得分×16%)+表彰及创新项目加分-负面扣分。
  第十六条  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加分。属于同一情形或同一工作内容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加分。
  (一)表彰加分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面向全社会表彰的,市直部门每项加10分。
  2.受到中央国家机关、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面向全社会表彰的,市直部门每项加5分。
  3.受到呼伦贝尔市委政府面向全社会表彰的,市直部门每项加3分。
  4.年度工作综合完成情况在呼伦贝尔市本行业、本系统排名前三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上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进行通报排名的,以排名顺序确定加分;仅通报等次未进行排名的,按照通报排序确定位次加分;
  以上表彰以文件、奖牌、证书等为据,不含各类协会、社会(民间)组织的表彰。
  (二)创新项目加分
  市直部门根据本年度创新工作实际,向相关目标考核组自愿申报年度创新项目。各目标考核组对创新项目进行核验认定并评出创新奖,每项创新奖加3分。
  第十七条  根据以下情形进行扣分。属于同一情形或同一工作内容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扣分。
  (一)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通报批评的,市直部门每项扣10分。
  (二)受到中央国家机关、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市直部门每项扣5分。
  (三)受到呼伦贝尔市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市直部门每项扣3分。
  (三)受到市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市直部门每项扣1分。
  (四)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市直部门每项扣2分。
  (五)市考核办、各目标考核组根据指标监控与验收评价情况,对各指标监控部门有2分的扣分权。

第五章  等次确定
 
  第十八条  镇(街道)绩效考核结果只形成考核得分并排名,计入年度考核结果中,不评定等次。
  第十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绩效考核根据得分情况评定A、B、C、D四个等次。市考核办对市直部门分党群和政府两类评定等次。等次评定以考核得分排序为主要依据,每类A等次比例不超过40%。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能评为A等次: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的;重点业务、主要指标在呼伦贝尔市排位最后三名的。
  考核得分低于70分高于60分的单位评为C等次。
  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单位评为D等次。
  除评为A、C、D等次外,均评为B等次。
  第二十条  确定考核等次时,如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核结果的,应对客观因素予以考虑。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结果经市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市考核办应向考核对象正式反馈考核结果。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考核办申请复核,经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考核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告之结果。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编办等部门研究制定列入绩效考核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市政府审定并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绩效考核等次评定结果,按照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组织实施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经各部门绩效目标考核组审定后执行,报市考核办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各目标考核组、考核对象及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牙克石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考核纪律和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绩效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列入绩效考核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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