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行疫情精准防控促进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43号)精神,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往来人员隔离观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 (二)对有湖北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 (三)对有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等14个省市疫情较重地区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包括居家隔离)期满后,不再进行重复隔离观察。 (四)非重点疫区往来人员,不进行隔离观察。 (五)自治区内往来人员(莫旗往来人员参照疫情较重地区管理),不进行隔离观察。 请重点疫区往来人员向所在乡镇(街道)如实报告行程信息,未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扎兰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