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实施细则

2015-07-08 08:00:00 来源: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作者:阅读量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扎鲁特旗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扎鲁特旗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扎鲁特旗旅游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旅游局《旅游规划通则》、《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扎鲁特旗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旅游规划是指导旅游业开发、建设和实施、管理旅游业的依据。在我旗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开发、建设,必须严格遵守《规划》和本细则。
第三条  编制《规划》必须从我旗旗情出发,对我旗旅游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扎鲁特旗所辖行政区范围,包括鲁北镇、香山镇、黄花山镇、巨日合镇、巴雅尔图胡硕镇、嘎亥图镇、阿日昆都楞镇、格日朝鲁苏木、巴彦塔拉苏木、乌力吉木仁苏木、道老杜苏木、乌额格其牧场、乌日根塔拉农场、香山农场,共计7个镇、4个苏木、3个国有农牧场、235个行政嘎查村(分场)。规划区总面积为1.74万平方公里。
第五条 《规划》适用期限为2008年-2020年。实施期限分为近期、和中期两个时段。
近期:2008年-2012年,重点确定近5年内优先发展区和重点建设旅游项目;确定宣传促销的途径和程序,启动旅游市场。
中期:2013年-2020年,重点确定旅游业发展长期目标和战略方向,实现旅游业发展与扎鲁特旗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条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优化旅游业发展的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优先项目,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条 《规划》由旗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在征求通辽市旅游局意见后,报经旗人大常委会批复实施。
第八条 《规划》是全旗旅游业开发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划》,并对违反《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扎鲁特旗旅游局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旗旅游局可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经请示旗人民政府和通辽市旅游局批准,对《规划》进行调整。

第二章  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项目建设,要符合《规划》的要求,遵从《规划》的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全旗发展总体规划相适应,其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防止盲目开发。
第十四条  星级饭店(宾馆)、旅游度假村和旅游景区的建设项目,须报旗旅游局审查后,再按有关程序报批立项。
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规划区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程序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旗旅游局审核后,再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六条  对旅游景区不符合《规划》、破坏旅游环境和景观的设施,旗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机关法律规定,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建。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采石、开矿、挖砂、建坟、取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

第三章  旅游景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  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景区规划。各旅游景区应在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在开发、建设之前,要编制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小型景区可直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进行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分析旅游景区客源市场,确定旅游景区的主题形象,划定旅游景区的用地范围及空间布局,安排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提出开发措施。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要根据旅游景区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进行全面分析与预测;界定旅游景区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评价,确定旅游景区的性质和主题形象,确定规划旅游景区的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提出规划期内的旅游容量;规划旅游景区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规划旅游景区内部其它道路系统的走向、断面和交叉形式;规划旅游景区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规划旅游景区防灾系统和安全系统的总体布局,研究并确定旅游景区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规划旅游景区的近期建设规划,进行重点项目策划,提出总体规划的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以及规划、建设、运营中的管理意见,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进行总体投资分析。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由旅游景区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由旗旅游局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要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旗发展总体规划、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向编制旅游景区规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必需的基础资料,参与并配合规划的编制。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规范的要求。旅游勘测、规划设计费用应当列入旗财政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的评审人员由旅游景区同旗旅游局商定。规划评审组由7人以上组成。其中旗旅游局代表需占1/3,本地专家不少于1/3。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人选由委托方与规划评审小组协商产生。旅游规划评审人员应由经济分析专家、市场开发专家、旅游资源专家、环境保护专家、城市规划专家、工程建筑专家、旅游规划管理人员、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经规划评审会议讨论通过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由旅游景区报旗旅游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通辽市旅游局及旗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经批复后,由旗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市场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变化对规划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报旗旅游局备案,但涉及到旅游景区的范围、性质和主题形象、大的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旅游景区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环境卫生系统布局、防灾系统和安全系统的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须报旗旅游局审批。
第三十条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同时可根据需要对旅游景区的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于旅游景区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亦应作出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三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了近期建设的需要,可编制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它规划的任务是;以旅游景区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景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为景区内一切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导。
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详细划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划分地块,规定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根据各类用地的性质增加其它必要的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建筑后退红线、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对各地块的建筑体量、尺度、色彩、风格等要求。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第三十三条  对于当前要建设的地段,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它的任务是,在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综合现状与建设条件分析;用地布局;景观系统规划设计;道路交通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旅游服务设施及附属设施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系统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系统规划设计等。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开发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地建设规划、旅游营销规划、旅游景区保护规划等功能性专项规划。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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