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人常发〔2018〕4号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张靖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0日,经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免去: 张靖同志区人民法院陪审员职务; 赵晖同志区人民法院陪审员职务; 连小艳同志区人民法院陪审员职务; 张建利同志区人民法院陪审员职务; 吕洋同志区人民法院陪审员职务; 刘伟同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海东同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王国玲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李芳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翟瑞霞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尹伟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刘勐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王东彪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黄巴图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刘立群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张金桃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贾永利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蔡淑红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张波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方铁英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曾秀丽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温慧玲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李丽霞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孙立生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刘欣雨同志为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