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2021-01-28 08:00:00 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 作者:集宁区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乌依法治市办发〔2019〕1号)文件要求,因机构改革、职能变化,集宁区在2020年5月公告的基础上再次对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确认,现将调整(新增、变更、取消)后的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告,若有与《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集政字【2020】64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为准。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1.集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集宁区民政局

3.集宁区应急管理局

4.集宁区审计局

5.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6.集宁区宗教事务局(挂牌于集宁区委统战部)

7.集宁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8.集宁区司法局

9.集宁区财政局

10.集宁区教育局

11.集宁区统计局

12.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3.集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集宁区交通运输局牌子)

15.集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6.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集宁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17.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18.集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9.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集宁区分局

20.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税务局

21.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

22.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

23.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集宁区分局

24.集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挂牌于集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25.集宁区医疗保障局

26.集宁区商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1.白海子镇人民政府

2.马莲渠乡人民政府

3.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4.集宁区气象局

5.集宁区烟草专卖局

6.集宁区档案局(挂牌于集宁区委办公室)

上述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在网站或媒体予以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今后,凡我区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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