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都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29 00:00:00 来源:商都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县直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商都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都县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

                             商都县民政局(代章)

                               2019年11月20

 

 

商都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民政厅等十个部门《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和2019年11月12日乌兰察布市召开的《乌兰察布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即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全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二)坚持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业务主管单位应精心组织,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高效完成脱钩改革任务,积极协调解决脱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提前“甩包袱”。行业协会商会应按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县联合工作组”)负责指导推动改革工作。县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落实,发展改革、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做好脱钩改革工作。

(三)坚持“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成立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二、改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列入脱钩名单的行业协会商会(见附件),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脱钩。对已列入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名单但暂不具备脱钩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核、县联合工作组同意后可暂缓实施脱钩改革。对于暂缓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同时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三、改革具体任务

(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原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38号)要求,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暂时无法并入或划转的,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待脱钩完成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再按要求采取并入、划转或其他方式改革。

(二)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各自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高)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三)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四)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县党委成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职称评定、居住证办理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才能申报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原管理办法,调整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新管理办法出台前,应明确过渡性措施,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均能顺利办理类似事项。

四、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一是要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理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行业协会商会已建立党委的,脱钩后可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直接管理;已建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可依托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整合组建为隶属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若干联合党委。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特别是政治审核办法,严把人选关。民政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有序衔接。

二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成党员,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党员的比例,提高从业人员中党员的比例。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和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要多渠道保障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经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是要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提高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逐一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逐个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已建立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接收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要会同原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提出党组织组建方案,推动同步建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接收单位要及时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行业情况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

四是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见效。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一)完善登记管理。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加强对其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科学充分论证新设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必要性,与已有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相似的,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机制、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商会、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其党建、资产、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时告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综合监管的相关要求,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告知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信息。政府积极探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交流会商、有效合作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法,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资产管理、规范收费管理。审计机构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收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体改字【2018】386号)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指导监督,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信用内蒙古”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信息。

(四)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借鉴自治区脱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全面实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党委、政府要把脱钩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建立工作机制,全面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地区脱钩改革工作。要切实发挥发展改革部门和民政部门双牵头作用,落实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和乌兰察布市改革同步开展、同步完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脱钩工作责任主体的重要作用,逐个制定所属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实施方案,明确各项脱钩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分解和落实工作责任。在脱钩改革未完成前,业务主管单位仍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职责,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时间进度。全县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依据“五分离、五规范”要求,采取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的工作步骤组织实施。列入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务于2019年11月20日前将本部门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方案报县民政局核准,经县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县联合工作组将于2020年9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全县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评估验收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

(三)开展培训宣传。加大对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部门的培训力度,深入宣讲脱钩政策,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信息报送,定期汇总脱钩总体情况,及时梳理全面推开脱钩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上报县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民政局。认真总结脱钩改革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典型,为脱钩改革全面推开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做好政策衔接。按照脱钩改革精神,对出台的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的现行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和清理,凡是与脱钩改革精神不符的政策,要坚决废止或修订,切实做到“脱钩不脱缰”、“脱钩不脱管”、“脱钩不脱扶持”、“脱钩不脱服务”。请各部门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并将结果报县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民政局。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案,把可能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改革平稳完成。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凡新设立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附件:商都县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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