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1-01-11 08:00:00 来源:卓资县人民政府 作者:卓资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93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精神,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卓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准运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二、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共同配合,对烟花爆竹严格管理,加大安全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运输、销售和私藏烟花爆竹及原料和非定点生产厂家的产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根据原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2)符合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布点规划;(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相关人员应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3)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合理布设,乡镇政府所在地符合零售网点要求的准予发证,卓资山镇内加油站、油库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设有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七、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网点,必须设专店销售,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严禁明火取暖。

八、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禁存在“上宅下店”、“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城市的农贸市场内不得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个体户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九、烟花爆竹仓库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和保卫制度。保管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灭火装置,停在指定地点。装卸烟花爆竹时,由保管人员加强监督,做到轻拿轻放、不扔不摔,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

十、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到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卓资县天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卓资县华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两家批发企业进货,并签订供货协议书,严禁直接到厂家或者其他部门进货(或代销),严禁从不法商贩中购进烟花爆竹,严禁购进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禁止销售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拉炮、摔炮、和打火纸等产品,否则,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各经营者要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阻碍监督管理,违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 卓资县应急管理局     0474-4903515

卓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4-2324081

卓资县公安局         0474-4700110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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