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乌珠穆沁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柴油货车禁限行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20-06-30 08:00:00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东乌旗政府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苏木镇(场),旗直、驻旗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乌里雅斯太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镇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东乌珠穆沁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柴油货车禁限行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628 

  

  东乌珠穆沁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非车用燃料和物质: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包括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种类 

  ①煤炭及其制品。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由东乌珠穆沁旗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要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统一划定,分步实施。统一划定禁燃区。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善、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布建成禁燃区。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之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电力、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燃料等能源供应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三)坚持“适宜发展、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拓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四)坚持“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东乌珠穆沁旗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镇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其中中心镇区、规划建设区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作为重点,率先划定实施。其他区域要加快天然气、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天然气、电力供应,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创造必要条件。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及建成时限 

  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至东环路,南至宝拉格街,西至政府办公楼西侧柴达穆路、北至阿拉坦合力街。 

  合围区域面积约1.13km2,本次仅划分Ⅲ类区,Ⅲ类区范围见表1

  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序号 

  区域编号 

  区域面积(km2 

  区域范围 

  1 

  Ⅲ类区 

  1.13 

  东至东环路,南至宝拉格街,西至政府办公楼西侧柴达穆路、北至阿拉坦合力街 

  五、职责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完成本部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方案并报镇政府备案,建设方案必须底数清晰、措施明确、责任到人,考核有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东乌珠穆沁旗分局: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禁止在禁燃区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禁燃区执法监管。 

  东乌珠穆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动实施能源规划,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对电、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燃料等能源价格进行监督、指导,杜绝垄断、哄抬价格等现象发生。 

  东乌珠穆沁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和管理,推进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认真落实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规划、计划。 

  东乌珠穆沁旗教育与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等教育机构内食堂、车棚等场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东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燃气、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相关项目审批流程,加快施工进度。加快供热设施管理,杜绝高污染燃料的使用。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划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民用洁净型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负责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销售网点,负责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餐饮业、药店、商业网点、市场、底店等生活服务业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参与查处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联合行动。 

  东乌珠穆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医院、诊所等卫生医疗场所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东乌珠穆沁旗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开展小区物业的门房、车棚等场所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东乌珠穆沁旗财政局:会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东乌珠穆沁旗分局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资金补助计划,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补助、奖励资金,协助争取国家节能减排示范资金支持。 

  东乌珠穆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流动摊点,负责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流动摊点以及其他户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负责加强除电厂用煤及原料用煤外的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运输管控,严查运输高污染燃料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网点的行为。配合协助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工业企业应于20201231日前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已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的各类设施严禁改用民用洁净型燃料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城中村、城边村、城镇棚户区等居民生活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加快改造,改用电、太阳能、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四)各街道办事处要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城中村、城边村、城镇棚户区的居民生活类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摸底调查,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对具备条件或明确不进行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区域优先进行集中供热改造或改用电、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对暂不具备条件或即将进行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区域可使用民用洁净型燃料、生物质燃料等替代燃料进行过渡。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使用专用锅炉,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并达标排放。 

  (五)各办事处要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和监管落实到街道社区,结合“社会网格化”管理,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严査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旗发改、工信、住建、公安、财政、环保、房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推进、公众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六)对违反规定逾期继续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业主,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居民要积极引导、鼓励使用民用洁净型燃料和清洁能源。 

  (七)各级监察、督査部门要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八)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东乌珠穆沁旗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划定方案 


  一、定义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是指排放标准为国三标准和低于国三标准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二、禁限行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及未达到国三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 

  三、禁限行区域 

  禁行范围:巴彦霍布尔路往西,宝格达乌拉街往北,罕乌拉路往东、道劳德街往南的区域,合围区域面积约0.89km2 

  限行范围:图木图路往西,宝格达乌拉街往北,巴彦霍布尔路往东、道劳德街往南的区域,合围区域面积约1.15km2 

  四、禁限行区保障措施 

  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限值的货车禁止进入镇区“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 

  在禁止、限制货车通行区域和路段,特种车辆(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新能源汽车及轻型箱式货车、轻型封闭货车、皮卡货车除外。 

  在镇区从事石油、燃气、邮政运输车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视、广播等应急抢修、救险车辆,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专业车辆,为城镇管理提供道路洒水、清扫及生活垃圾转运等环卫车辆和园林绿化养护专用车辆,在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交警支队登记备案、办理通行证后,允许在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 

  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建设项目,确需在镇区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的货运车辆,凭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的临时通行证,允许按限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过境货车绕行其他道路通行。 

   

  东乌珠穆沁旗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划定方案 


  为改善镇区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落实《锡林郭勒盟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发〔201823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东乌珠穆沁旗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工作》。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综合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桩工机械、凿岩机械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合围区域面积约为1.13km2,划定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宝拉格街,西至政府办公楼西侧柴达穆路、北至阿拉坦合力街。 

  在以上禁用区划定范围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过深度治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参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执行。 

  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应急抢险救灾期间不受禁用限制。 

  三、保障措施 

  (一)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国Ⅲ以前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用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参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执行。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主管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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