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经东乌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宝力达同志提请,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5月8日通过。决定:
哈斯巴根同志任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敖丽萍同志任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哈达同志任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免去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2015年5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