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经东乌旗人民法院院长额日其图同志提请,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5月8日通过。决定: 伊拉塔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巴根那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付云忠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军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韩曙光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白咏梅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七十三同志旗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巴根那同志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 免去田笔耕同志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海瑞同志旗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职务; 免去李军同志旗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免去青格勒同志旗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2015年5月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