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布和等同志任免职的决定

2015-05-08 08:00:00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东乌旗政府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15年5月8日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东乌旗人民政府旗长布和朝鲁同志提请,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5月8日通过。决定: 

  布和同志任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朝鲁门同志任旗司法局局长; 

  包海明同志任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免去包海明同志旗司法局局长职务; 

  免去朝鲁门同志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职务。 

    

    

                                 2015年5月8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