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东乌旗人民政府旗长布和朝鲁同志提请,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5月8日通过。决定: 布和同志任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朝鲁门同志任旗司法局局长; 包海明同志任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免去包海明同志旗司法局局长职务; 免去朝鲁门同志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职务。
2015年5月8日 |
(2015年5月8日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东乌旗人民政府旗长布和朝鲁同志提请,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5月8日通过。决定: 布和同志任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朝鲁门同志任旗司法局局长; 包海明同志任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免去包海明同志旗司法局局长职务; 免去朝鲁门同志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职务。
201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