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2020〕16号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超出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价格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5日前保持一致并擅自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额超过15%的。 四、指挥部统一设立举报电话:0479—12345。
多伦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
多伦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2020〕16号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超出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价格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5日前保持一致并擅自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额超过15%的。 四、指挥部统一设立举报电话:0479—12345。
多伦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