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控制火源,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根本上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特发布草原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全年。 二、禁火区域: 锡林浩特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林业和草原项目区、南山森林公园、城北防护林、东山森林公园、锡林河湿地公园、额尔敦敖包公园、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等林地和草原围封区域及周边区域。 三、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在野外使用明火、乱扔烟头等行为;焚香、 烧纸等祭祀行为;焚烧垃圾、枯草、杂物等行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沿途丢弃火种等行为;未经审批的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行为;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用火等行为。 四、森林草原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应当配置灭火机具设备,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向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宣传防火相关规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草原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六、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要按规定执行相应防火措施。 七、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聚集、旅游等活动,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并服从森林草原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在防火区域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采取并做好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本地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广大市民群 众应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禁火令,积极举报违反规定和违法用火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锡林浩特市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12119、8110393、8262294。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4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