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白市监处字( 2020)第 025号 当事人:正镶白旗王师傅淀粉制品加工厂; 身份证号:152527196901055121; 住址: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幸福乡永久村贾家地2组7号; 联系电话:15754794799; 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529MA0QTCDY2F; 经营者:赵桂花 、女、汉族; 经营场所: 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陶林街; 我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31日到正镶白旗王师傅淀粉制品加工厂检查发现当事人赵桂花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加工粉条500袋,每袋225克;并且销售了80袋,每袋销售价1.20元,合计:96.00元;未销售的粉条420袋被依法扣押。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无证加工粉条和库存数量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无证销售预包装食品粉条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书和财务清单[正白市监强扣字 (2020)012号]各一份,证明扣押该粉条的数量; 证据(四):正镶白旗王师傅淀粉制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 证据(五):赵桂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被扣押的预包装食品粉条420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 三、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正镶白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专户,开户行:正镶白旗农村信用联社苏力德信用社缴纳罚款(账号5501601220000000013068)。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