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武)

2020-12-17 08:00:00 来源: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正白市监处字( 2020)第 002 

当事人:李武; 

身份证号:152527196708163016 

住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繁茂村李家营子217        

联系电话:13947977937 

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529MA0NLR3X59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1525290000968 

经营场所:正镶白旗明安图镇乌宁巴图东街; 

经查: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129日下午1550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期间的市场巡查中发现正镶白旗李武蔬菜水果批发部正在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经询问得知,当事人未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从正镶白旗珍珍超市购进180只二类医疗一次性使用口罩(该口罩超过保质期),以0.275/只购进,以0.40/只销售了40只,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之规定进行备案,构成了未进行备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经营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经营行为;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扣押清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被扣押的商品数量。 

证据(四):正镶白旗李武蔬菜水果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五):正镶白旗李武蔬菜水果批发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六):李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本局于2020年2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正白市监处告字(2020)第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等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以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和《锡林郭勒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7号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要求,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被扣押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40只;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正镶白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专户,开户行:正镶白旗农村信用联社苏力德信用社缴纳罚款(账号5501601220000000013068)。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7            

(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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