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禁牧封育的令

2020-03-19 00:00:00 来源: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首页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20〕第5号

  为有效遏制全旗森林和草原资源破坏势头,从根本上扭转过度放牧、超载放牧、偷牧乱牧给森林和草原资源造成的破坏,恢复和保持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促进畜牧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政策规定,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全旗禁牧的范围包括天然草原、人工草原、天然林地、人工林地和耕地。牧区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农区和林地全面禁牧。

  二、我旗行政区域划分为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禁牧区包括:科尔沁镇、巴日嘎斯台乡、俄体镇、居力很镇、额尔格图镇、察尔森镇、归流河镇、大石寨镇、德伯斯镇、索伦镇、阿力得尔苏木、阿力得尔牧场、公主陵牧场、跃进马场、索伦牧场及呼和马场的我旗行政区域部分。草畜平衡区包括:乌兰毛都苏木、桃合木苏木、满族屯满族乡和绿水种畜场。禁牧区全年禁牧。草畜平衡区以草定畜,载畜量标准为每16亩天然草原饲养一个羊单位食草牲畜,每2亩人工草原或饲料地饲养一个羊单位食草牲畜。其中,一匹马折算6个羊单位、一头牛折算5个羊单位,当年仔畜折算0.5个成年牲畜。

  三、农区和林地实施禁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严禁野外放牧。除草畜平衡区外,农区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不得以任何理由野外放牧牛、羊和其它草食家畜。

  2.严禁开垦草原。未经批准,严禁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地上擅自开垦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

  3.严禁开发饲料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牧点饲料地予以保留,1997年草牧场“双权一制”后未取得饲料地以及因分户分家等原因未取得饲料地的,严禁再开垦草原开发饲料地。

  4.严禁毁坏林木。严禁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国营林场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严禁随意砍伐。

  5.严禁乱占草原和林地。未经旗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严禁在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项目建设中乱征乱占林地和草原。

  6.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

  7.严禁在林区和草原上非法用火。

  8.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

  9.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

  四、草畜平衡区实行草畜平衡制度,严格按照载畜量标准履行草畜平衡。全年禁牧的农区可在每年10月15日至下一年3月31日允许牲畜进入农耕地遛茬。牲畜遛茬不准进入禁牧区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生态项目区和有林地内。

  五、严格执行刈割制度。根据我旗气候条件,天然打草场刈割时间确定为8月15日以后,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提早刈割牧草。严格落实刈割规程,天然打草场采取轮刈、间作制度。具备轮刈条件的,要采取四区四年或五区五年轮刈制度,至少要有一区休闲。不具备轮刈条件的,每打草300米宽,保留宽20米以上的草场植被作为草籽带,留茬高度不低于6厘米。植被盖度在30%以下、草群平均高度在15厘米以下、干草产量在30公斤/亩以下的草场禁止打草。

  六、严禁非法借场放牧,破坏草畜平衡。借场放牧的外来牲畜(包括旗外地区牲畜到旗内以及本旗禁牧区、草畜平衡区之间的牲畜)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旗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依法办理草牧场流转合同,并报旗草原监理站和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经备案审查或实地检查,属于非法流转或流转合同内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一律清退;流转手续规范但超载放牧的,按违反草畜平衡规定处理;流转手续规范且履行草畜平衡规定的,保护其合法权益。

  七、规范历史遗留的牧民饲料地。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历史形成的牧区牧户(接羔点)和农区手续齐全的野外牧包的饲料地予以保留,面积限制在240亩以内,超出部分必须无条件退耕,进行自然恢复。对1997年草原“双权一制”改革后或分户分家等原因,在历史上未形成饲料地的牧户牧民,严禁再次开发饲料地;不予退耕超出部分饲料地面积或擅自开发饲料地的,以非法开垦草原或破坏森林资源论处,由旗林草、森林公安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查处。历史保留的饲料地仅允许种植牧草和饲草作物,严禁种植任何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以上规定的,以非法开垦草原论处,由旗草原监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查处。

  八、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牧场,监督主体是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各苏木乡镇和国有农牧场负责本辖区的禁牧或草畜平衡实施,由旗林草局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旗森林公安部门负责林地范围的禁牧和围封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九、公安部门要配合草原监理部门开展禁牧封育执法行动,对抗拒、阻挠草原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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