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4号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业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将科右前旗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科尔沁右翼前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审批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弩、粘网、滚笼、犬捕、鹰抓、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非人工操作制动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火攻、烟熏、水淹、陷阱、网捕、捣毁巢穴、掏蛋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包括卵、蛋。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