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资金运作公告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为确保资金保值、增值,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需要面向社会进行资金运作,特向全社会公告: 1、拟运作资金100万元; 2、公告期七天; 3、资金运作一般应与以下领域的企业开展合作: (一)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企业; (二)有发展前景的企业; (三)具备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的企业; (四)兴安盟内注册的企业; (五)信用良好的企业。 4、合作方企业若出现资金亏损情况,企业须优先偿还基金会资金,基金会不以任何形式承担任何损失。 5、合作方企业需在保证基金会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对于未按合同履行保值增值义务的企业将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追究违约责任,并对失信企业开展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禁入、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等。 6、意向企业需提交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年纳税报表、企业资金拟投放领域、企业预计收益、企业预计给付基金会的资金收益、企业法人征信情况、企业抵押物物权情况(房照、物权人身份证)。 联系电话:8299669 通信地址:乌兰浩特市政府大楼1010室 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 2019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