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扎赉特旗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12-07 00:00:00 来源:扎赉特旗人民政府-首页 作者:扎赉特旗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扎政办字〔2018〕189号

  关于印发扎赉特旗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社区办,旗直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各金融机构:

  现将《扎赉特旗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15日

  扎赉特旗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

  计划(2018-2020年)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创新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助推我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信贷政策八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9号)精神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兴署办字〔2018〕41)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坚持金融政策与扶贫政策相协调,为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主要目标是:县域扶贫融资总量增加,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融资担保体系得到加强,担保规模与扶贫融资需求相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扩大,以商业化手段抵御农牧业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金融扶贫开发组织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县域贷款增速、增量连续提升,各金融机构的金融扶贫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通过政府增信等措施,扶贫龙头企业、规范化农牧民合作社、有劳动能力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融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扩大扶贫融资规模

  1.摸清融资需求,明确信贷投放目标。各苏木乡镇(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群众、农牧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融资需求、信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做好项目推荐工作。(牵头部门:各苏木乡镇场,责任部门:旗扶贫办、农牧业局、经信局、金融办)

  2.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金融服务全覆盖。按照国家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求,旗财政局要建立财政贴息和政府补偿金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贫困苏木乡镇对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贴息、旗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贷款。实施“一奖一贷一贴息”政策,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切实保障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会同苏木乡镇(场)摸清辖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覆盖情况,对有贷款意愿和需求、有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而未得到扶贫小额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扶持,并制定分年度工作目标(至2020年),按季度向扶贫办和人民银行报告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各苏木乡镇场,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

  3.规范资产收益模式。各苏木乡镇(场)要选择经营规范、制度健全、效益好、能为贫困户提供稳定收入的龙头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推广“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资产收益精准扶贫模式,对有脱贫意愿但缺项目缺技术缺劳动力的贫困户,通过入股分红获得稳定收入。要规范资产收益模式管理,农户自愿要有申请,农户与企业或者合作社要有协议、政府要有监督、企业合作要有抵押、法律要有公证。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按其带动脱贫户数等因素,由金融机构、各苏木乡镇(场)扶贫办确定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贴息额度。(牵头部门:各苏木乡镇场,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4.服务重点领域,支持农牧业发展提质增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农业现代化,支持绿色发展。涉农贷款要优先支持发展农业生产,合理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着力点,为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差别化融资方案。加大返乡下乡人员就业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对能够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农民工市民化的产业和项目重点予以支持。

  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单列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扶贫小额贷款和精准产业扶贫贷款三项信贷计划。要在确保实现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力争实现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扶贫小额贷款和精准产业扶贫贷款增速总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选择具有扶贫带动示范作用,辐射农户半径大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各类合作社进行培育和扶持,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牵头部门:各苏木乡镇场,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5.积极引入保险资金支持精准扶贫,扩大保险扶贫保障范围。各保险机构要围绕我旗精准扶贫的总体需要,创新业务发展模式,积极开展“支农扶贫担保融资”、“政银保担”等合作模式,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积极为我旗龙头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农民进行融资和担保。

  各保险机构要通过减免、捐赠和争取财政扶贫资金补贴等多种方式,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广覆盖、减负担。各保险公司要深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充医疗服务,支持各保险机构扩大补充医疗保险产品覆盖面。

  完善扶贫保险保障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保障范围,以商业化保险提高贫困户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能力。(牵头部门:各苏木乡镇场,责任部门:旗金融办、各保险公司)

  6.降低贫困户和龙头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开发针对不同主体的小额贷款产品,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农村小额贷款期限,推广“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改变“春放秋收冬不贷”和贷款不跨年的传统做法,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及时满足各类扶贫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政策要求,推动扶贫小额信贷依法合规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年龄适当放宽至65周岁,贷款期限延长至脱贫攻坚期内,对已发放但确有困难无法归还的扶贫小额贷款,要通过“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延长还款期限。

  人民银行要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平衡好商业利益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积极主动申请使用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等低成本资金,降低农牧民贷款利率水平。(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扎赉特旗支行,责任部门:旗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二)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和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7.壮大融资担保公司实力,完善政银担三方风险共担机制。积极争取并推进与自治区农信担保公司、盟荣信担保、农业担保公司的全面合作,增强我旗扶贫产业项目融资担保能力。(牵头部门:旗财政局,责任部门:扶贫办、金融办)

  8.完善金融扶贫风险分担机制。旗扶贫办按照突出精准、平等合作、协同推进的原则,广泛与有合作意愿、符合政策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精准扶贫合作,努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金融精准扶贫信贷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扶贫信贷担保业务,对扶贫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旗级风险补偿金、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旗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新增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进度,从自治区已下达风险补偿金和年度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按约定比例分担实际发生的风险。各金融机构平等享受财政贴息和风险缓释政策。(牵头部门:旗扶贫办,责任部门:旗财政局、金融办、各苏木乡镇场)

  (三)完善激励机制,落实优惠政策,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9.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旗政府及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年度考评时,将贷款增长、扶贫贷款发放、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列入考核指标,对表现突出的机构实施新增贷款奖补、对公存款倾斜等激励措施。(牵头部门:旗财政局、金融办,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扎赉特旗支行、各金融机构)

  10.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综合运用便民服务点、电子机具、流动服务站等多种形式向行政村延伸金融服务,不断丰富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内容,推动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服务升级,丰富助农取款点服务功能,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对现金存取、付款汇款、领取补贴、生活缴费、交易结算等各项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监管部门对未能实现考核目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等形式,督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内部资源调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保障和专项考核奖惩机制,制定完善涉农、扶贫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对涉农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扎赉特旗支行,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

  11.对扶贫贷款专项风险补偿金进行整合,合理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对于贷款投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带贫龙头企业,可以考虑纳入贴息范围,并及时兑现。贴息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用自治区专项风险补偿金实施的金融扶贫项目贴息按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盟和旗两级安排风险补偿金实施的金融扶贫项目贴息参照自治区政策由盟和旗两级负责。用于金融扶贫项目的贴息资金从风险补偿金银行存款利息中安排,不足部分旗财政列入预算追加。

  从2018年到2020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全部执行基准利率,每年给予全程全额贴息;对带贫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40%,贴息额度由旗扶贫办依据企业带贫户数等测算确定。(牵头部门:旗财政局,责任部门:扶贫办,各苏木乡镇场)

  12.积极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企业上市挂牌培育扶持和奖补等政策。(牵头部门:财政局,责任部门:税务局、金融办)

  (四)增强农牧民融资能力

  13.加快“两权”确权工作进度,推动建立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登记、评估、流转等服务功能,扩大“两权”抵押贷款范围,优先为贫困户、农牧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办理产权证明,盘活农村牧区存量资产。(牵头部门:各苏木乡镇场,责任部门:旗国土局、农牧业局)

  14.健全信用评价体系。继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村、信用户建设,依托现有农村信用社信用信息系统,加大对农牧户和农村新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力度。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完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系统全面开展农牧户评级授信工作,对贫困户进行量化计分、评级。(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扎赉特旗支行,责任部门:各苏木乡镇场、各金融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政府成立金融扶贫工作推进组,负责全旗金融扶贫工作整体推进和统筹,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旗金融办、扶贫办。各苏木乡镇(场)也要设立相应的机构,统筹推进本地金融扶贫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定期召开金融扶贫工作协调会,准确传导信贷政策,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二)各苏木乡镇(场)要完善工作机制。结合落实《扎赉特旗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7-2020)》,建立苏木乡镇(场)、嘎查村金融扶贫综合服务体系,完善普惠金融服务机构设置,主要负责贫困户的评级授信,贷款项目的推荐和审查,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协助回收到期贷款等工作。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金融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旗政府将对各苏木乡镇(场)、各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金融扶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推动工作不力,未能完成预期工作目标的部门将进行问责。

  附件1

  扎赉特旗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机制

  为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形成合力,确保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建立扎赉特旗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机制。

  一、成立金融扶贫工作推进组

  成立金融扶贫工作推进组。由旗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旗长任组长,分管扶贫工作副旗长任常务副组长,旗财政局、扶贫办、人民银行扎赉特旗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选派专人担任联络员。

  金融扶贫推进组下设办公室在旗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旗财政局副局长庄宪君和旗扶贫办副主任宝玉良兼任,办公室联络员:李超(财政局),联系电话:0482-6123539;高福兴(扶贫办),联系电话:0482-6736129。

  二、建立金融扶贫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阶段性通报调度会。推进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召集筹备工作,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推进组办公室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跟踪决策事项落实情况。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本部门金融扶贫工作台账,并对金融支持扶贫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重大事项进行收集整理和信息编辑,定期报送推进组办公室。

  三、建立督查制度

  每年抽调成员单位组成督查小组,分组赴各苏木乡镇(场)以实地走访、集中座谈等形式查访金融扶贫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需求,全面了解金融扶贫面临的各项问题。督查结果纳入金融机构年终金融支持脱贫攻坚考评。

  四、落实成员单位工作责任

  (一)旗金融办。建立金融扶贫工作推进组,协调和调动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扶贫工作力度;加强与苏木乡镇(场)信息沟通,帮助宣传推广金融扶贫产品和典型经验做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金融扶贫培训工作,做好年度考核评比工作。

  (二)旗扶贫办。推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与金融机构精准对接;落实自治区、盟、旗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金融机构给予贴息;管好用足风险补偿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按照企业带动脱贫户数等因素实行贷款优惠政策;建立金融精准扶贫奖补激励机制;完善建档立卡户信用评价机制;做好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三)人民银行扎赉特旗支行。发挥宏观审慎评估、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完善建档立卡户信用评价机制,加强扶贫贷款统计报告制度建设。

  (四)各银行业机构、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依据《扎赉特旗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各相关政策,积极与各苏木乡镇(场)对接,制定专项计划和措施,签订金融扶贫合作协议,完成金融扶贫信贷投放和保险保障工作目标。

  扎赉特旗金融扶贫工作推进组名单

  组      长:纪红梅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常务副组长:刘海涛  旗政府副旗长

  副  组  长:潘  博  旗财政局局长

  王  刚  旗扶贫办主任

  赵  群  人民银行扎赉特旗支行行长

  成      员:吴  焕  农业发展银行扎赉特旗支行行长

  照日格图  工商银行扎赉特旗支行行长

  高德胜  农业银行扎赉特旗支行行长

  隋长晶  邮储银行扎赉特旗支行行长

  吴连杰  内蒙古银行扎赉特旗支行行长

  赵立成  包商银行扎赉特旗支行行长

  陈国生  蒙银村镇银行行长

  范  刚  扎赉特旗信用联社理事长

  秦红斌  建设银行扎赉特旗支行副行长

  兴安盟荣信担保公司扎赉特旗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公司总经理、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支公司、紫金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公司、永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公司等企业负责人。

  附件2

  扎赉特旗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扎赉特旗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提高金融机构政治站位,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工作由旗金融办、扶贫办牵头,会同人行扎赉特旗支行组成考评小组,按年度组织对各金融机构扶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考评对象。各银行、保险机构等推动金融扶贫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考评方式。考评工作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平时监控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机构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全面掌握各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情况。平时监控主要包括督导检查、走访调研、现场座谈、信息报送等。年终考核主要包括机构自评、综合评估。

  第五条  考评内容。考评内容具体如下:

  (一)一般性考核内容

  1.机制建设情况。建立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

  2.金融扶贫产品开发情况。根据我旗金融扶贫需求情况,积极探索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等。

  3.信息报送情况。按月度、季度及时报送金融扶贫工作阶段性成果、统计数据;总结金融扶贫良好做法、创新措施和经验成效。

  4.积极参加金融扶贫宣讲活动,向贫困地区群众普及各类金融知识、宣传金融产品。

  5.履行社会职责情况。招录贫困地区毕业生就业等情况。

  6.加分奖励情况。对在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中做出创新突破或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二)分行业考核内容

  1.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

  (1)信贷投放。金融扶贫贷款、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余额、增速、当年新增额等指标情况。

  (2)金融扶贫产品开发。积极开发创新产品服务,满足我旗贫困人口和扶贫产业发展需求。

  (3)服务覆盖。金融扶贫服务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户数等覆盖面情况。

  (4)与苏木乡镇(场)金融扶贫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情况。

  (1)金融扶贫产品开发。积极开发创新产品服务,满足我旗贫困地区人口和扶贫产业发展需求。

  (2)保险扶贫服务。各保险机构承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签单保费、赔付支出情况。

  (3)行业监管部门评价情况。

  第六条 考评方式。考评工作坚持“分类考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原则。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平时监控和年终考核的比重为六四开。

  第七条  考核时限。每年年底,考评小组对各金融机构的平时监控成绩进行打分。次年2月底前,各金融机构对上年度本单位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并报送自评报告,考核小组对各金融机构的年终考核进行打分。依据平时监控成绩和年终考核成绩计算总分。

  第八条 结果应用。每年3月底前,考评小组完成对各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考评,对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考评结果报送旗政府,并通报各金融机构上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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