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委组织部“12380”举报受理查核操作规程(试行)

2019-01-14 08:00:00 来源:伊金霍洛旗党建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委组织部举报受理和查核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举报受理查核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督查督办力度,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12380”举报受理范围

    (一)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

    (二)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伊金霍洛旗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12380”举报受理查核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承担以下职能职责:

    (一)承办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转办、领导批办的各种举报;

(二)查核或转办、督办本级受理的各种举报;

(三)协助其它部门做好有关举报的查核工作;

(四)统计汇总、分析研究举报受理查核等有关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举报受理查核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群众路线原则;

(二)高效便捷原则;

(三)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委组织部设立“12380”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信访、手机短信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

第六条  “12380”举报电话和网站实行专人值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换届期间“12380”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第七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举报的受理工作,及时登记举报件,呈报有关领导批阅。

第八条  日常来信的受理

(一)  受理范围

1、领导批办的举报件;

2、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件;

3、干部监督或本部其它室收到的举报件。

(二)  受理程序

1、干部监督专人负责,统一受理来信举报。根据举报件反映的情况,分类编号登记,并注明受理时间;

2、将举报内客摘要录入举报登记系统,并根据举报的对象、问题性质及提供的线索等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生成举报呈阅单;

3、举报呈阅单经干部监督负责同志签批,反映重要问题或委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报部长审批。对重复举报件,由干部监督登记受理时间和件数后存档,不再重新呈阅。

第九条  日常来访的受理

(一)受理范围

负责接待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委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来访。

(二)受理程序

1、听取来访人的反映,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受理书面举报材料;

2、对来访谈话内客、书面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登记,并摘录来访内容,录入举报登记系统;

3、根据举报的对象、问题性质及提供的线索等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生成举报呈阅单;

4、举报呈阅单经干部监督负责同志签批,反映重要问题或委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报部长审批。对重复来访举报,由干部监督登记受理时间及数量后存档,不再重新呈阅。

第十条  日常来电的受理

(一)受理范围

通过“l2380”举报电话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委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举报。

(二)受理程序

1、接听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客进行记录,注明受话人及时间;

2、对举报电话记录进行整理,分类登记编号,录入举报登记系统;

3、根据举报的对象、问题性质及提供线索等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生成举报呈闻单;

4、举报呈阅单经干部监督负责同志签批,反映重要问题或委管理干部有关问题报部长审批。对重复举报电话,由干部监督登记受理时间及数量后存档,不再重新呈阅。

第十一条  “12380”日常网上举报和手机短信举报的受理

(一)受理范围

1委组织部“12380”举报网站收到的举报件;

2委组织部“12380”手机短信收到的举报。

(二)受理程序

1、每个工作日浏览举报网站、组工专网、专用手机,及时下载、处理举报件;

2、对举报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属于委管理干部或非委管理干部但具有一定线索的举报,摘录举报内容,录入举报系统;无具体内容或线索,或者属于明显非正常举报的一般不录入举报登记系统;

3、根据举报的对象、问题性质及提供的线索等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生成举报呈阅单;

4、举报呈阅单经干部监督负责同志签批,反映重要问题或委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报部长审批。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举报实行分类办理

(一)对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选人用人问题,由干部监督办理,或者会同有关干部室和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二)对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一般由有关干部室进行提醒谈话,谈话结台干部日常管理或者考察考核进行了解;比较严重的问题,一般以干部监督为主,有关干部室配合进行查核。

(三)对反映组织工作其它业务方面问题的,转有关科室办理。

(四)对反映委管理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报经部长审批同意后,转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办理。

(五)对反映问题线索不清、重复、内容空泛,或组织已经掌握的,一般存查。

(六)对反映与组织工作无关问题的,转相关单位赴理。

(七)对反映紧急情况或重要情况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向部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举报问题,一般采取问询谈话、函询、专项调查方式或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巡视等工作进行,也可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查核,作出说明。

(一)问询谈话。干部监督梳理并向相关干部科室提供需要问询的举报内容,由相关干部室确定谈话人员,实施问询谈话,并在谈话后整理谈话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向部领导汇报。必要时干部监督人员参加问询谈话。

(二)函询。对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可采用函询的方式了解相关情况。干部监督拟定需要函询的内容,经部领导同意后,向函询对象发函。

(三)直接查核。对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线索比较清楚的,或者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举报件,干部监督室牵头组织查核。必要时会同纪委(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共同查核。

(四)结合干部考察考核了解。对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结合干部考察考核进行了解。干部监督室负责将有关举报情况转有关干部科室或考察考核组。

(五)立项督查。对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选人用人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立项并进行督办检查。

(六)其它方式了解。可结合调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巡视等工作,对一些举报问题进行了解。

(七)责成有关单位查核。对反映非委管理干部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单位调查,并要求报告查核结果。干部监督室发函将举报件复印件或举报件摘要转送承办单位,并提出办理要求。承办单位上报调查处理结果后,干部监督室负责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审理。

(八)转有关单位阅处。对反映委管理干部或领导班子的一般性工作问题,干部监督室发函转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阅处。

第十四条  举报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内容重要的举报件,以及在任前公示期间受理的反映有关单位选人用人和拟任职人选有关问题的举报件,应按急件办理。函询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转办查核的举报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查核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查核情况实行督办制度

(一)电话督办。对函询超过15个工作日未回复,要求查核处理超过30个工作日未上报结果的,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查清的,干部监督室进行电话督办。

(二)发函督办。对电话督办后仍未能及时回复或上报的,以及对问题纠正处理不到位、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当的,干部监督室正式发函进行督办,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三)其它督办方式。可直接派员或者结合检查、调研等活动对举报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查结的举报问题履行办结程序。

(一)干部监督室负责对函询回复和有关单位报来的查核处理报告进行审理。问题已说明或查核清楚的,填写《函询回复材料呈阅单》或《查核报结材料呈阅单》,提出拟办结意见,经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需要上报自治区组织部的,正式行文上报。

(二)对公示期间举报的调查了解结果,干部科室干部监督室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领导审批。不影响任用的,通知干部科室履行任用程序;影响任用的,建议复议。

(三)归档。举报件办结后,干部监督室负责及时将举报件原件、调查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存入专卷。

(四)反馈。对实名举报的,应当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章  违规用人问题查核

第十七条  干部监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违规用人问题的举报进行查核。

第十八条  对违规用人问题的查核应采取直接查核和转办查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直接查核违规用人问题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真梳理和分析举报件中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有关线索,研究查核方式,拟定调查方案,报部领导审批;

(二)组成调查组,明确分工,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会同纪委(监察局)共同查核;

(三)调查组深入实际进行调查。向有关领导通报来意,确定联络员,与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进行个别谈话,调阅相关材料,必要时,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

(四)调查组就举报件中反映的问题向被举报人了解核实情况,听取本人的解释和说明,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并署名;

(五)调查组综合分析查核情况,对反映的问题逐一定性;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调查组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报部领导审定;

(六)根据部领导的批示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七)对实名举报的,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对需要进一步查核的问题,采取一定方式深入调查;

(八)举报件办理完毕后,履行办结手续。干部监督室把调查情况制卷归档。

第五章纪律、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举报受理查核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私自扣压、损毁、摘抄、复制或擅自办理举报件;

(二)不准扩散和公开举报材料或私自将举报材料带出工作场所;

(三)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

(四)不准泄露上级组织部门和有关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及查核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五)不准歪曲、隐瞒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六)不准接受被举报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财物等不正当利益或借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  实行受理查核工作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是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四)其它原因需要回避的。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  实行调查结论失实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督办、复核等途径,发现调查结论失实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重新调查处理;对工作不负责或弄虚作假、绚私舞弊,造成调查结果严重失实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  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转有关单位办理的举报件,一般要隐去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等基本情况;确需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注意保护好举报人;严厉查处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维护正常的举报工作秩序。对利用举报侮辱、诽谤和诬陷他人的,会同司法机关进行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经调查问题不实的,向被举报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被举报人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六章  附则

 本规程由伊金霍洛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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