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运用的通告

2020-02-08 00:00:00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11号)

为充分发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企业、个人、社会组织行为的引导、约束作用,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对全旗疫情防控期间的严重失信对象开展联合惩戒,对涌现出的诚信优秀典型给予联合激励,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一)对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拒不配合健康状况登记和隔离措施的;故意传播疾病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的;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的;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涉及疫情的造谣、传谣行为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十大类不良行为和责任人,经相关部门严格依法认定后,将通过“准格尔旗信用网”向社会公开公示。

(二)对于一般不良行为信息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相关行政机关将采取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企业采取重点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和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等惩戒措施。

(三)对于严重不良行为(涉刑罚)信息主体是企业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实施包括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企业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企业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对于严重不良行为(涉刑罚)信息主体是自然人的,实施限制个人高消费活动,限制个人担任职务资格,撤销个人荣誉称号,取消个人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二、加强诚信典型选树激励

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广泛影响力的法人、自然人,要积极组织上报诚信典型案例,申报选树诚信企业典型,形成“守信者一路绿灯”的良好氛围,激励企业争创诚信典型,营造良好诚信营商环境。

三、加强信息报送归集

园区、苏木乡镇街道要将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在信息产生2日内报送至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发改委)。联系人:刘旭东;联系电话,15949401551;邮箱:zgeqxyw@126.com。

准格尔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