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为全面落实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邢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年审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审程序 1、从宁晋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领取《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如实填报《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并对表中所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按要求准备以下审核认定材料。 (1)上年度残疾人在编有效证明或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在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职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领取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工资证明。 (4)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有效证明。 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劳务派遣用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