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政批复〔2020〕4号 关于大武口区华建家属院等棚户区 回购改造方案的批复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你局《关于呈报大武口区华建家属院等棚户区回购改造方案的请示》收悉,经区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你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抓紧实施。 此复。
附件:大武口区华建家属院等棚户区回购改造方案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武口区华建家属院等棚户区 回购改造方案 为顺应群众期盼,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华建家属院、大峰农场棚户区危旧平房实施回购改造,为确保回购工作顺利推进,结合片区实际情况,制定《大武口区华建家属院等棚户区回购改造方案》,具体如下: 一、回购改造范围 华建家属院和大峰农场区域内符合回购条件的老旧居民房屋(总机修厂产权和大峰矿农场产权房屋),以实际回购为准。 二、回购改造目的 为回应居民拆迁改造意愿,彻底解决住户的居住条件。 三、回购改造原则 1.改善环境,整体回购。从改善居住环境的大局出发,坚持住户整体参与的原则,确保整块片区全部完成回购。 2.自愿参与,合理回购。充分考虑住户实际情况,确保房主合法权益,坚持自愿参与,依方案回购的原则。 3.严格程序,公平回购。严格依照回购方案实施,及时将回购价格及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确保回购改造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回购改造实施与参与 (一)实施单位。回购工作由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配合实施。 (二)监督参与 1.此次老旧楼房回购工作邀请业主和居民代表监督参与,推选业主和居民代表成立“回购监督委员会”,代表业主向实施单位反映有关房屋回购的意见、建议;协助实施部门做好居民回购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开展业主的劝导说服工作;全程监督回购相关工作。 2.回购监督委员会在长胜街道办事处、总机修厂社区的组织下推选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 3.回购监督委员会根据委员人数推选出主任及副主任,人数在3-5人,负责回购改造期间协调及监督工作。 4.回购协议签订后,经实施部门将协议签订情况进行公示后,按照协议安置房屋或支付款项。 五、回购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回购范围内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产证记载为准,未确权部分依据测量结果为准。 2.测量机构负责房主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核实工作,已登记核准的房屋面积不再进行测量复核。 六、回购方式 根据回购征求意见结果,确定以货币方式回购。具体如下: (一)回购房屋价格及标准 1.华建家属院确权居民房屋不分结构价格为680元/平米(含装修等附属设施)。大峰农场确权房屋不分结构价格为540元/平米。房屋产权为宁煤大峰矿的房屋评估残值予以拆除,划拨土地无偿收回。 2.华建家属院未确权层高2.2米以上房屋不分结构300元/平米(含装修等附属设施)。大峰农场未确权层高2.2米以上房屋不分结构为220元/平米。 3.层高2.2米以下房屋、彩钢板房及杂房120元/平米(含装修等附属设施)。 4.简易棚、彩钢棚等圈舍不予回购补偿。 5.普通住宅改变原有用途的一律按原有房屋性质作价回购。 (二)购房条件及安置房源。房主如有住房要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如下安置房并享受以下待遇: 1.安置房源为原煤机一二厂棚户区改造二期金域华府小区、一棵树新苑小区、继红新苑小区。 2.选择安置新房后,选定的房屋面积不足60㎡(含)的按成本价计算,超过60㎡以上按市场价或优惠价计算。 3.房主依自身条件选择房源后,回购资金购房不足应补交剩余房款,另行签订购房合同,以购房合同为准。 4.对居民选择金域华府小区、一棵树新苑小区、继红新苑小区安置房的,给予每户购房补助30000元。 5.安置房源具体如下:
金域华府小区安置房价格(元/㎡)
一棵树新苑砖混结构的单元楼价格(元/㎡)
一棵树新苑框剪结构小高层(总层数9层)成本价(元/㎡)
一棵树新苑框剪结构小高层(层数9层)优惠价(元/㎡)
一棵树新苑框剪结构小高层(总层数11层)成本价(元/㎡)
一棵树新苑框剪结构小高层(总层数11层)优惠价(元/㎡)
继红新苑砖混结构的单元楼价格(元/㎡)
6.对确需住房的房主,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公租房。 (1)家庭成员名下除现有房屋外,再无房产; (2)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2500元,没有能力新购房屋; (3)家庭成员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急需用钱治疗。 七、回购改造期限 回购工作自《回购房屋公告》及回购方案发布之日60日内。 八、有关事项须知 (一)房主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凭据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主授权委托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回购事项须知 1.房主交房前,必须结清房屋使用中的所有水、电、暖、宽带等各项费用。 2.房主必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不予兑现。 3.回购期间土地及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解押手续;房屋已出租的,房主应及时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负责收回房屋。 (四)法律责任追究 1.在回购过程中,房主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房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回购工作的; (3)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回购工作的。 2.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回购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1.对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依据片区回购工作指挥部的会议纪要为准。 2.本《方案》仅适用于大武口区华建家属院等棚户区危旧房屋回购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因回购协议产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4.本《方案》由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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