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元宵节将至,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盐池县行政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不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倡导安全文明的娱乐方式,争当文明市民,并积极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53—6696315、12315 盐池县城管综合执法局:0953—6014117 盐池县公安局:0953—6012769、110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