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盐池县城区域禁限烟花爆竹燃放,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二、县城以古城墙为边界,古城墙以外的其他所有城市规划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 三、限放区内的下列地点,不论何种情形及任何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建筑物内部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限放区内以下情形或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六、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预警等级,临时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住建、生态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