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城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1-23 00:00:00 来源:盐池县人民政府 作者:受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盐池县城区域禁限烟花爆竹燃放,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以古城墙为边界,古城墙以内所有区域为禁燃放区(以下简称“禁放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企事业单位、法人及个人,不得以任何事由,不得在任何时段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以古城墙为边界,古城墙以外的其他所有城市规划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  

三、限放区内的下列地点,不论何种情形及任何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建筑物内部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限放区内以下情形或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一)婚丧嫁娶;
  (二)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  七、正月十五的早7点到晚12点;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

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六、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预警等级,临时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住建、生态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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