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禁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 (一)城区烟花爆竹零售区域为高庙小广场,不再划定其他烟花爆竹零售摊点。 (二)禁止销售、燃放假冒伪劣、无证及A、B级烟花爆竹。 (三)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黄河路以北、东盛路以西、朔方路以南、西昌路以东的城市建成区; (二)其他区域的市党政机关、企业办公场所;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及以上预警,采取应对措施期间,全市区域范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举行各种燃放焰火的活动。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安全、环保、文明和节俭过节,少燃放、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提倡燃放电子烟花。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市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特此通告。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