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8 00:00:00 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广大市民朋友: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对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明知自己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违法的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五、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构成违法的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六、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法的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违法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最高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八、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疫病传播等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九、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故意伤害或者杀害医务人员或者从事传染病防治、控制的相关工作人员,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十、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十一、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十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如废弃口罩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十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十五、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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