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办公室公告

2016-12-03 10:01:04 来源:平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平遥县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办公室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规定,平遥县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办公室将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执法大检查行动,坚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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