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19)办字第2688号 上海千姿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高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9)办字第26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高俊与你单位于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高俊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4726元; 三、对申请人高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