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我委对《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7年5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hbsspc@126.com 二、传真:0311-66165803 三、通信地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与食品标准处(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邮编:05005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9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省卫生计生委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