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格尔木市2019年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2019-11-04 09:45:48 来源:格尔木新闻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相关单位、被征收人: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的相关规定,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格尔木市2019年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西城区行政委员会。包括金南、金北等片区(具体以格尔木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分解图为准)。

  (二)东城区行政委员会。包括汽车站等片区(具体以格尔木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分解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

  格尔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联系人:曹志军联系电话:0979—8417412

  办公地址:格尔木市昆仑路1号

  三、征收实施单位

  (一)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

  联系人:李杰 联系电话:0979—8499792

  办公地址:格尔木市昆仑路1号

  (二)市东城区行政委员会。

  联系人:辛明伟联系电话:0979—8423245

  办公地址:格尔木市八一东路1号

  四、房屋征收搬迁期限

  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具体签约时间以签约通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格尔木市2019年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自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4.房屋抵押登记;

  5.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6.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市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申请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三)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搬迁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并按时限腾空房屋。

  七、其他事宜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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