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安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通告

2020-02-01 12:43:38 来源:格尔木新闻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同时保护我省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1月28日公安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提出的最新要求,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活动。

  二、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及“三有”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止出售、购买、利用、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出县城边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五、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七、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阻碍、拒绝或者以暴力抗拒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青海省森林公安局09716365110

  西宁市森林公安局09716301441

  海东市森林公安局09728613550

  海西州森林公安局09778212119

  海北州森林公安局09708645027

  海南州森林公安局09748527110

  黄南州森林公安局09738722729

  果洛州森林公安局09758386709

  玉树州森林公安局09768823952

  玛可河森林公安分局09758329100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09716365426

  三江源国家公园森林公安局09718295119

  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

                 青海省森林公安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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