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省水利厅完成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汾河、潇河的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根据《太原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对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进行公告的通知》( 并河办〔2020〕2号)及划界工作的进度要求,现将汾河、潇河清徐县段划界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 (四)《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10月1日; (五)《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六)《山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治导线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晋水办水管〔2015〕42号); (七)《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晋河办〔2018〕4号); (八)《山西省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 (九)《关于河道治导线和管理范围划界有关问题的说明》(晋水河库函〔2018〕7号)。 二、划界河流长度 (一)汾河(清徐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起点为汾河二坝(桩号K57+800),终点为清徐、文水交界(桩号76+000)。 (二)潇河(清徐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起点为太原、晋中两市交界处(桩号120+250),终点为太中银铁路上游(桩号135+000),其中属于清徐县管理范围的位于此河段左岸。 三、河流划界平面布置图、正射影像图 见附件1、2。 四、意见反馈及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向清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清徐县水务局办公室反馈意见,联系电话: 0351-5722228、0351-5722157 附件:1.《河流划界平面布置图》 2.《河流划界正射影像图》
清徐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