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药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2020-02-01 15:25:11 来源:沁水县政府 作者:67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全县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全县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药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确保药械市场安全稳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经营使用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严把药械进货渠道。各经营使用单位要保证退热、抗菌、抗病毒、国药准字消毒类药品、中药饮片、医用口罩、体温计等产品购进渠道合法,做到票、账、货相符,不得非法购销假劣药品及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三、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凭处方销售退热、抗菌、抗病毒类等处方药,按要求详细登记患者信息,并积极引导发热患者及时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疫情防控相关药品(非处方类)、医疗器械、消杀灭菌用品建议在显著位置设立专柜,分类分区集中销售。

  四、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各经营使用单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不得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市场供应,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用药用械价格稳定。

  五、严肃查处虚假宣传。各经营使用单位要按照药械说明书向群众宣传产品功效,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不得误导和夸大宣传,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六、强化防护宣传引导。各经营使用单位要积极向购药群众宣传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特点和预防、诊疗的相关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要强化疫情期间用药用械科普宣传,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七、积极做好防护工作。各经营使用单位每天要对场所进行消毒,做好场所消毒记录;各单位从业人员班前进行体温监测,如实登记监测结果,上岗应当佩戴口罩;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护宣传服务台,监督消费者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监测,并如实记录进店人员信息及体温监测结果,如发现发热患者主动告知其到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接受治疗。

  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确保市场秩序平稳和价格稳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存好相关证据,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共同为战胜疫情贡献力量。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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