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26 08:00:00 来源:沁源县政府 作者: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沁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沁源县跨县界的江河湖库地表水体,由于单位或个人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污染物质进入水体,损害了各种水体的使用功能,污染了水体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生物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沁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沁源县实际情况,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分为重大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一般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三级。

  2组织指挥体系

  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机构组成。

  2.1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及本县行政区域的一般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担任。沁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下设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职责制定部门(单位)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2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一般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责对辖区环境风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修订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科学的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各救援组迅速开展处置救援工作,及时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等,力求将污染降到最低限度;

  (2)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事态变化,及时调整、修正应急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

  (5)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事故疏散区内的群众;

  (6)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

  (7)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防止恶化;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

  (8)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2.4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3。

  3监测预警

  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风险分析,发现可能导致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沁源县环保局通报。已经签订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沁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将预警分为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3.2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保局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涉事企事业单位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长治市政府和长治市环保局,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3.3预警行动

  沁源县环保局接到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研判可能发生一般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行动建议。

  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相关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5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沁源县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全县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平台,健全全县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应急数据库,完善县级应急指挥平台系统。

  沁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沁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专业监测网点,完善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结合沁源县实际情况,应急响应设定为Ⅱ级、Ⅲ级和Ⅳ级三个等级。初判发生重大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山西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长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负责应对工作。

  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1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县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县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县跨境流域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②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究分析事态,制定先期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③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④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⑤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4.2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环保局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县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沁河、龙凤河跨县境监测断面进行水质监测,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沁源县政府和长治市环保局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沁源县政府和长治市环保局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沁源县政府、长治市环保局和山西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沁源县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沁源县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4.2.2部门间信息通报

  县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安监、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县环保局。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县环保局通报。

  4.2.3跨区域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县级行政区域的,沁源县政府及县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局(沁河下游:安泽县;龙凤河下游:介休市)。 

  4.3响应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水文环境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沁源县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3.4应急监测

  沁源县环保局负责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水体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特别应在沁河、龙凤河跨境断面设置监测点位,为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可对监测方案适时调整。

  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情况发生。

  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组根据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组织协调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当发生跨县流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与兄弟县(区)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长治市环保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3.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特征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沁源县政府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沁源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县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一般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及有关行业、企业数据库,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对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沁源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支持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1次。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7.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一般每3年修订1次。若满3年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延续使用的,向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动态更新并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县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跨境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沁源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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