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沁源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4-03 08:00:00 来源:沁源县政府 作者: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沁源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4日   
   
沁源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快速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沁源县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并为恢复正常取水提供指导。结合沁源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办函[2014]498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2017年)、《沁源县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沁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沁源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沁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沁源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和现场指挥机构。 
  2.1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沁源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对于跨县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已经签订应急联动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由各有关县区的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1.2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环保局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负责全县环境应急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等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负责与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沟通;加强与相邻县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6)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综合组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武警中队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消防队伍有关力量参与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及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的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确定污染物的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部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及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 
  四、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电力公司及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救援资金及时拨付。 
  五、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文体局、县新闻中心等主要媒体及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六、社会稳定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武警中队及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和涉事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的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配合市环保局开展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八、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农业、卫生、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分析研判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2.2现场指挥部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1)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跨界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监测,重点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能力建设。 
  (2)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风险,全面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登记,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企业开展普查,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建立全县环境风险源档案和数据库,并纳入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3)全面掌握对沁源县饮用水水源地可能产生影响的环境风险源信息,建立环境风险源评估制度,实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监督、指导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综合防范、处置措施,加强隐患整改。 
  (4)对可能影响到沁源县饮用水水源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环保局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环保局。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和研判 
  (1)信息收集 
  ①县环保局可通过水源地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固定源异常排放的信息或通过12369热线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②县交通局可通过车辆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县水利局可通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的监测获得水华事件的信息。 
  ③也可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收集信息。 
  (2)信息初次研判 
  通过日常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获得事故信息的,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部门,应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通过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上述工作。发现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县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3.2.2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3.2.3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保局根据环境监测信息、相关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3.2.4预警行动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责令水源地对应水厂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工作。 
  ③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对水源地和连接水体加强监测,对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④依据不同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急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溯源分析,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⑥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开展先期处置。 
  ⑦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必要时,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3.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6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县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全县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平台,健全全县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应急数据库,完善县应急指挥平台系统。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专业监测网点,完善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1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国家、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配合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②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究分析事态,制定先期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③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④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⑤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4.1.2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职责分工 
  (1)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负责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发生泄漏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评价、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2)环保部门负责收集水源地保护区周边企业污染物处置及排放去向的日常监督工作,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加强对水源地补给水水质监测。 
  (3)气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 
  (4)供水公司加强对水厂出水水质的日常监测;环保局监测站要加强对水源地监测井的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有效。 
  4.2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信息报告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县环保局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保部。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①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②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③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④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⑤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4.2.2部门间信息通报 
  县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对于经核实后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公安消防队、县地震局等部门通报。 
  4.2.3跨区域信息通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县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和环保局。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县环保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实施相关信息通报。 
  4.3响应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1)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措施主要为消除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具体为: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③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④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应急措施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组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②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 
  ③立即组织县环保局与相关部门开展监测、调查工作,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④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对于陆地污染物,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漏源,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⑤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 
  ⑥水厂立即采取停止取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无备用水源地区,使用应急输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⑦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相关工作。 
  4.3.2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3.3应急监测 
  组织协调开展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应急监测工作。根据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以及地域特点,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可对监测方案适时调整。 
  4.3.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情况发生。 
  4.3.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单位名称和地址、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县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可按县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3.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响应终止 
  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发生向水域扩散的情况。 
  (2)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达标。 
  (3)恢复正常取水 
  5应急响应 
  5.1后期防控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组织专业人员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后,对其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其它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2事件调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件调查,通过对监测数据进行污染源分析、明察暗访等方式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市环保局视情况组织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5.3损害评估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执行。 
  5.4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进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建设。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县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与资金资源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建立水源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和有关行业、企业数据库。县人民政府及其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县财政局应保证资金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成员单位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明确参与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畅通。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各类环境基础信息集成共享,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先进实用的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工作组,实现信息共享;县环保局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技术方面的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紧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沁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沁源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县环保局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队伍培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科学决策水平,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应对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县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异常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水厂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7.2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成员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或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重大修改,根据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改。预案修订时间一般为每3年修订1次。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沁源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5预案的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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