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衡水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对2014年编制的衡水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衡水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监管清单。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本部门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事项名称、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认真履行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监管清单中的内容履职尽责,加强后续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对未列入市级清单、由县实施的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参照市级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后续监管清单,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实施动态管理。清单公布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监管清单要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国务院和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监管清单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衡水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年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公布。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