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告

2020-02-27 14:02:29 来源:饶阳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依法依规做好我县复工复产和撤减交通检疫站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小区(村庄)继续实行封闭式管理。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测温、排查、登记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到县医院发热门诊诊治,并向工作单位或小区包联部门(村庄)报告。外地来饶人员需出具乡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和未到过疫情高风险地区、未接触过新冠肺炎病人等流行病史的证明,抵饶24小时内,主动向工作单位或所在小区包联部门(村庄)报告,并自觉接受疫情防控管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将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疫区居住史、近期旅游史、途经疫区史、疫区务工史、与疫区人员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二)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三)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拒不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四)其他拒不执行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二、夯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员工流行病学史及接触史问询登记,对衡水区域外符合条件的员工尽量包车接回。涉及湖北等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发热人员、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暂缓返饶,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返饶的,要立即向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集中隔离14天。外地来(返)饶人员,需出具乡级以上卫生机构签发的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和未到过疫情高风险地区、未接触过新冠肺炎病人等流行病史的证明。对明知员工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或密切接触史,仍允许其上岗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所有进出火车站、汽车站人员都要主动配合测温、登记,如实回答询问。对来自湖北等重点地区的人员登记后一律劝返。发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要连同同行人员一并隔离、留验并向定点医疗机构移交,对拒绝防控检测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防控措施。

四、各乡镇区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重点加强对出租屋、城中村等薄弱地带,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管班、辅导班等重点关注机构,以及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防控,做好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加强小区(村庄)宣传教育、环境卫生整治、公共空间消杀等。对履职不到位、排查不认真、登记不详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五、我县将按照市指挥部统一安排,实行“健康码”,所有居民应积极申报登记个人信息。各乡镇区各部门要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对不主动申报行程轨迹,隐瞒发热症状,恶意冒用他人“健康码”及拒不配合查验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机关事业单位和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要求,并做好宣讲,教育引导周边群众。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本着对自己、对单位、对小区(村庄)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如实报告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高风险地区的来饶人员,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及发热人员的线索信息,共同参与、督导所在小区(村庄)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联系电话:0318-723861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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