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5 09:15:00 来源:汇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的有关部署要求,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等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行为,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在隔离或者治疗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单位秩序、侮辱诽谤医护人员,或者毁坏医疗机构财物,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治疗的;
三、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四、不服从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与疫情人员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重点疫情地区来汇川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密切接触的亲友不遵守居家隔离有关规定,参与、组织聚集聚会的;
六、未经允许,违反人员出行管控规定,或者故意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关停区内非民生且容易引起人群聚集场所、暂停群体性聚集活动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疾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弃物的;
十二、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十三、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搞聚众上访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四、其他妨碍、扰乱疾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

遵义市汇川区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