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财政局关于发布最新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2017-07-26 12:56:02 来源:容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容城县财政局关于发布最新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按照收费目录动态调整管理要求,重新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是未列入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河北省财政厅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

  1:铁路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国库;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2:港口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

  3:民航发展基金;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

  5:水利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7]18号。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

  7:教育费附加;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

  8: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地方国库;《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

  9: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办发[2006]43号,《电影管理条例》,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冀财税[2016]43号。

  11:旅游发展基金;缴入中央国库;旅办发[1991]124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税[2015]135号。

  12: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4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7号,财税【2017】51号。

  1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残疾人保障法》,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

  14: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森林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

  1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缴入中央国库;《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税[2016]4号,财税[2015]4号。

  16: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入中央国库;《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17: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10]58号。

  1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入中央国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备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河北),缴入中央国库,依据文件:国函[2002]17号,国办发[2004]86号,财综[2009]21号,财综[2014]6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要求,从2014年起,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期延长五年。

  容城县财政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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