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2019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9-08-01 17:25:28 来源: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弋 字号:T|T

  (三)豆制品

  费县南张庄乡相李百货商店销售的豆腐皮中的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调味品

  费县鸿喜顺酒店使用的醋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士玉酒家使用的清香米醋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闫家食府使用的醋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闫家食府使用的酱油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相关产品

  费县南张庄乡李善芹使用的餐具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张磊餐馆使用的餐具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鸿喜顺使用的餐具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针对以上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费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1、责令相关餐饮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使用,并对剩余不合格食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3、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加大跟踪抽检力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被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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